某大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篮球联赛,在训练分组对抗时受伤,后经治疗分别构成多级伤残,该学生将队员及大学起诉至法院形成本案:
年10月,乙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发出体育健身节暨学生篮球联赛竞赛规程。乙大学某学院篮球队的领队在QQ群发出信息,通知篮球运动员在课余时间进行训练,训练的主要内容以拉体能为主,然后练练传球和罚篮。并且球员提醒“大家常大杯之前打友谊赛或者平时打野球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哦”。甲即在QQ群报名自愿参加训练。
年10月某日下午甲和丙等人在校篮球场分组进行对抗训练,甲一组球员与丙一组球员在对抗训练时,因丙一组的球员持球进攻,丙上前掩护该球员持球进攻过程中与甲发生肢体接触,甲坚持到此次训练结束时下场,甲下场后随即从在球场边上且其明显感到腹部疼痛后回到宿舍休息。
甲受伤回到宿舍后,同宿医院救治,甲所受之伤被诊断为“闭合性腹部外伤:脾破裂,胰尾部挫伤、横结肠挫裂伤,腹膜后血肿,腹腔积液,盆腔积液,失血性休克,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20天出院,共支出医疗费6万余元。甲所受之伤治疗后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甲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胰腺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肠修补术后构成十级伤残。甲受伤后的护理期为75日,营养期为75日为宜。甲住院期间,医院看望了甲并送上慰问金元。
甲出院后,就其所受伤害赔偿事宜与丙、乙大学协商未果,即起诉来院,要求丙、医院费6万余元、伤残赔偿金2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5万元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甲是在学校学生自行组织的篮球训练时因与丙有肢体接触后受伤,且篮球运动是一种竞技体育项目,具有对抗性特点,参与运动的人员之间在快速投篮、防守和抢攻运动中身体接触的机率极高,在激烈的对抗运动中,很难要求行为人每次做出下一个动作之前考虑清楚是否伤害他人,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这种伤害是正当和被允许的,参与篮球运动的人也习惯了接受这种伤害风险。
因此,篮球竞赛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的正当危险并不属于篮球运动员参与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故丙对甲不负担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注意义务,当然不存在过失;同时,甲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丙在篮球运动中有故意伤害甲的行为的事实,综上,虽丙与甲在篮球运动中有身体接触致甲受伤,但丙的行为不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甲自愿参与篮球训练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理由是: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明知某具体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之情形。篮球运动中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甲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篮球运动潜在伤害风险,但甲自愿地选择参与篮球运动,意味着甲有接受该危险并自愿承担篮球运动潜在伤害风险的意愿,且乙大学在本案中不存在亦无侵权行为。
因此,丙、乙大学无须对甲承担侵权责任及赔偿甲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于甲在本案中所受伤害较重,甲脾切除术后构成八级伤残,甲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且甲的该损害后果是因甲与丙在篮球训练过程身体接触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丙对甲在本案中所受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同时,鉴于甲与丙均为了乙大学体育事业的发展而积极参与篮球运动,乙大学应对甲因篮球训练受伤造成的重大损失应予以一定程序的补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丙补偿甲各项损失3.5万元;乙大学补偿甲各项损失10万元;驳回甲的其余诉讼请求。
甲上诉主张依据公平原则,被上诉人丙应承担补偿责任比例为总损失的三分之一。
侵权责任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成(第2版)京东月销量好评率99%无理由退换京东配送官方店¥48购买二审法院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令被上诉人丙、乙大学分担甲的损失并无不当。在适用公平原则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失的分担,具体分担损失的比例,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因篮球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度对抗性竞技体育运动,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其自愿参加篮球训练,应视为其自愿承担运动过程中的合理风险,故一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上诉人所遭受的损失等情况,判令丙、乙大学分别补偿甲各项损失3.5万元、10万元并无不当,甲上诉要求三方当事人各承担总损失的三分之一,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甲自愿参与篮球训练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因此对于因该风险事件发生造成的损失乙、丙均无过错或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甲受到的损失巨大,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丙、乙大学补偿分担甲的损失。由于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分配比例如何确定未作规定,法院根据主体履行能力分配了损失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