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上次写了一些保司起诉追偿代理人“代理商业责任”的部分案例后,就有许多网友问祝先森,能不能完整的呈现一个这种案例的来龙去脉,让自己更充分的认识到自己和员工的“法律”区别!
正好祝先森看见好友空空姐姐写的一篇文章,给大家举例说明:
No.1
平安福理赔被拒...
吴先生有位在平安人寿做保险代理人工作的女同学郭某。年9月30日,吴先生经同学郭某介绍,在平安人寿处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平安福终身保险......该保单的保障内容:1.主险为终身寿险,保额26万元;2.附加终身重疾险,保额为25万元,3.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根据住院天数进行定额给付......年10月31日,吴先生因急性前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医院住院治疗6天......年12月31日,吴先生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遭拒,并不退还保费......平安人寿的拒赔理由是:吴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吴先生自然是不服该处理结果的,遂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No.2
拒赔争议的焦点...
经平安人寿的调查,吴先生有如下既往病史:1.年3月15日,被查出冠状动脉轻度病变;2.年5月4日,就结肠息肉切除术后2年入院复查,并在就医时自述其母亲和哥哥患有结肠癌。平安人寿据此作为其抗辩证据......吴先生辩称:1.并无结肠癌家史;2.购买保险时,吴先生仅是按照平安人寿的保险代理人郭某要求在电子设备局部指定位置进行过电子签名.......由于郭某并未履行询问及详细解释和告知义务,对于健康告知中的问题也是郭某代为勾选,他对当时签名文件整体内容并不完全了解......双方的争议焦点:1.订立保险合同时,吴先生是否向平安人寿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平安人寿是否就健康状况向吴先生进行了询问。No.3
平安赔付25万...
一审庭审,吴先生提交与郭某的电话录音。郭某在电话中称,和吴先生是同学,认为他身体健康,当时未就健康告知中的所列问题向吴先生逐条询问......对此,平安人寿不予认可,向法庭提交了郭某作为其业务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签署的“代理人声明”:本人已面晤被保险人,并就投保单列明的所有告知事项逐一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当面询问,并亲自见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如有不实见证或报告,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审庭审中,吴先生申请。郭某作证称:我在平安人寿处做保险业务员至今一年半,现仍未办理正式离手续,我一共代理了10多份保险合同。平安人寿只是让我核实投保人是否住过院.......如果没有住院就可以点“确定”,点“确定”是投保的必经程序,我签字也是一个流程的需要,不代表我向吴先生进行了询问,否则完成不了投保......吴先生是我小学同学,我在投保时也没有就保单列明的事项逐一进行询问,吴先生在一审中提交的录音是真实的......平安人寿继续坚持其主张称:录音的内容与郭某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电子版)中“代理人声明”这一书面证据存在矛盾,且郭某与吴先生系同学关系,应当以书面证据为准。我们来看一下法院是如何认定事实的: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而“代理人声明”并非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因此,平安人寿关于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录音的证明力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2.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第6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系郭某经办形成,显然作为业务经办人的郭某的证人证言具有证明力,平安人寿就证人证言效力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由此,二审法院终审认为:郭某作为平安人寿的代理人已经证明其并未向吴先生进行逐项询问,其证言与平安人寿提交的投保单中代理人声明所记载的内容相矛盾.......本院对平安人寿的该证据不予采纳,故平安人寿主张其履行向吴先生询问及告知的义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对吴先生来说,虽然理赔过程一波三折,经历了两堂庭审才拿到保险金,但总算是一件令人宽慰的事.......No.4
平安告了保险代理人...
年3月12日,二审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所述终审判决平安人寿向吴先生给付相关保险金,平安人寿服从判决,没有再向高院申请再审......吴先生的家人,历经一年三个月终于拿到理赔款,也是值得庆幸。对于吴先生的同学郭某来说,噩梦才刚刚开始.......可能是其不专业的代理销售行为,抑或是其在庭审中作出了对平安人寿不利的证言的行为,彻底激怒了自己的东家--平安人寿.....年8月1日,平安人寿将保险代理人郭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如下损失:1.平安给付吴先生的保险金元;2.两次庭审的诉讼费用元;3.平安就吴先生的保单向郭某支付的佣金.21元。损失共计.21元。郭某一审败诉,同样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根据《合同法》第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审法院认为:平安人寿与郭某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双方形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郭某没有按照《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约定在吴先生投保时就《人身保险投保书》上的询问事项向吴先生进行询问,导致平安人寿未能获得吴先生的真实身体状况,从而未能作出相应的风险处置,并因吴先生发生保险事故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郭某作为受托人因过错给委托人平安人寿造成损失,平安人寿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郭某赔偿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向吴先生支付的保险金及承担的诉讼费并返还佣金,并无不当...最终,二审法院终审判令郭某向平安人寿赔付损失总计.21元.....而郭某的损失还不仅于此,还要承担与平安人寿的两次庭审诉讼费总计元。郭某前后一共损失近28万元......案例号:1.()鲁02民终号2.()鲁02民终号No.5
何必把自己往死里坑...
简单的说,年9月30日,郭某将保险卖给同学吴先生,由于对其并不了解,特别是身体情况这块,只是一直以为他是健康的,所以就卖给他....转眼一年春去秋又来,年10月31日,吴先生急性心肌梗死,达到合同的重疾标准了,待到病情稳定,于年12月31日申请了理赔并被拒赔......年初吴先生家人将平安人寿告上法庭,及至年3月,经过一年三个月的拉锯战,二审终于结束,平安赔钱,并不再上诉......年8月1日平安将业务郭某告上法庭,也是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郭某赔付平安,保险金25万,佣金并其他诉讼损失,共计28万......卖个保险交了不过多保费,代理人拿了的佣金。同学之间,再吃饭再返点佣金,自己也捞不着什么,被起诉往里搭进28万,这保险卖个什么劲啊....如果说只是坑坑保险公司倒是小事情,毕竟保险公司有的是钱。为了几千块钱,把自己职业生涯搭进去都是小事情,做不做保险都是小事情......这28万巨额赔偿,则像是一座山压着。曾经为保险公司奉献了十几张保单的郭某,是一个非常优秀的业务,此时却哑巴吃黄连,有苦吐不出来......保险营销的早会,价值并不太大,里面大多都是给代理人洗脑”如何把客户的钱快速赚进来的心理与歪门邪道“。不知道各保司的运营员工,特别是”合规部门“的员工,如何看待或者是否愿意改正这一现象?我不会抨击平安人寿,作为商业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手段争取自己的利益,被客户起诉之后赔钱,赔钱之后起诉保险业务,本是合情合理更合法的事情......作为被起诉的这个郭某,只能怪你运气不好,成了保险公司的牺牲品,杀一儆百的典型。有句话说得好,凭运气赚到的钱,一定会凭实力亏出去......做保险不能一味地简单、相信、听话、照做,什么荣誉鲜花,什么MDRT,狗屁也不是。小则救人伤痛,大则人命关天的保险,拿来当割韭菜的传销工具就没有意思了.....做好如实告知,是对客户负责任,更是对自己最大的保护,能卖就卖,不能卖就不卖,赚的钱真的不多,何必把自己往死里坑。不用心研究专业,乱卖保险的下场就是这样的......郭某以为自己出庭作证,可以让客户顺利拿到理赔金,也可以为自己不专业洗脱罪名,让平安成为自己无知的背锅侠,这简直是痴心妄想.......平安人寿奋力反击,打破了不专业却急功近利的代理人郭某的全部幻想,更是全体平安保险代理人不专业的幻想,更是对全行业保险业务的痴心妄想.....丢掉幻想,踏踏实实宣传保险的意义与功用,规规矩矩地好如实告知,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把自己稳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同时,还会把客户稳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不做把自己搭进去,成全他人骗保的事情......格言拒绝自己的大额利益帮客户守护应有的财富找到最合适的平衡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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