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
湖南一名五旬男子
因医院就诊
不料疑遭到一名29岁男医生
以检查痔疮之名侵犯!
1五旬男子疑被男医生以检查之名性侵
A先生湖南人,今年51岁,近日因左下腹处胀痛,医院就诊。经检查,他患结肠息肉,需做微创手术。
7月11日23时许,主管男医生曾某告诉A先生,他还患有痔疮和丙肝,需做进一步检查。于是,曾某将他带入“专家办公室”做检查。
A先生称,他按照曾某要求,俯下前半身,双手攀附着输液的钢支架,脱下裤子,准备接受医生对肛门处的检查。检查期间,医生却关了灯……
当A先生发现自己被猥亵后,当即大声呵斥“在干什么”,曾某马上摸黑离开了办公室。
2涉事医生曾请求不要告诉院方
据了解,当事人曾某今年29岁,是医院进修的医生,进修期为一年。
事发后,A先生单独找到曾某质问。曾某一开始低声回答“不是那样的”“大哥,你听我解释……”最后,曾某承认侵犯了A先生,称为此真诚道歉,医院。
次日,A先生将遭遇告诉涉事科室负责人。
A先生表示,医院方一直沟通劝阻家属报案,称可以协商和解处理,会给A先生一个满意的解决方案;如果他报案或找媒体曝光,医院就不管了,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而在协商过程中,曾某曾提出愿意赔偿10万元,被A先生家属拒绝:“赔偿万元、0万元都无法抹去伤害”“你辜负了患者对医生的信任……”
7月19日下午,A先生在家属劝说下,到派出所报案。
随后警方介入调查,曾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3法律上男男性侵会按照猥亵处理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认为,男男同性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尽管法学界一直有呼声认为应当纳入强奸罪规制的范畴,但是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目前国内针对男性的性犯罪仍然无法被评价为强奸罪。
“目前的司法实践,同性间的性侵、性骚扰一般会被按照‘猥亵他人’处理,但并非一定构成犯罪,也可能适用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随着国内法学界对于刑法“去性别化”呼声的日益高涨,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从而将强制猥亵罪的客体由“妇女”修改为了“他人”,也就意味着男男之间的强制性行为虽然不能被评价为强奸罪,但可以被评价为强制猥亵罪,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网络图片
没有医德,根本不配当医生!
必须严惩,还患者一个公道!
来源丨现代快报、澎湃新闻、检察日报等
值班编委丨李沛
值班主任丨陈韶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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